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建簡調字,111年度,111號
PCEV,111,板司建簡調,111,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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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建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明
相 對 人 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承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為給付工程款一事聲請調解,惟相對人五湖四海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具狀陳報無調 解意願,此有相對人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 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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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