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事聲字,111年度,30號
PCEV,111,板事聲,30,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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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事聲字第30號
聲明異議人 劉兆勝 住○○市○○區○○路00號0樓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簡宏昌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
異議人就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836號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 第 1 項前段、第2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7日以111年度司促字第19836號 裁定,駁回異議人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異議人於該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 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架設店招侵害其權益, 事涉實體事項,債權人所受損害在法院為實體審認前,尚非 一定數量,自無從依督促程序請求,而應予駁回等語。三、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排除債務 人之侵害,是異議人之請求並無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
四、經查: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 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 第3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 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故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法院係就 書面為形式上審查,倘未符合法定應記載事項,或依聲請意 旨可認請求為無理由者,即應以裁定駁回。
㈡異議人主張債務人架設店招侵害其權益,固提出現場照片、E Ttoday新聞雲報導等件,然現場照片所示之招牌究為何人所 出資設置、各該區分建物所有人之登記資料、損害額之計算 等,自形式上觀察並無法認定已為相當程度之釋明。



㈢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 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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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