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顏淑婉與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1年度,717號
TPSV,111,台抗,717,2022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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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17號
抗 告 人 顏淑婉  
相 對 人 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郭政榮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楊振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1 年度台抗字
第717 號),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政榮為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8月1 日由陳進卿變更為郭政榮,有臺中市政府函在卷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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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