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343號
抗 告 人 鄭仍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 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
第10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抗告人鄭仍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111 年度台抗字第1055號裁定,以無理由駁回其抗告後,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蘇 素 娥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周 政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