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1年度,1306號
TPSM,111,台抗,1306,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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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306號
抗 告 人 EDA VIRGILIO JR RUMBAOA
菲律賓籍,中文名:艾德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
月26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26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以抗告人因EDA VIRGILIO JR RUMBAOA犯詐欺等罪, 先後經判處徒刑,部分並經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已確定,各 詳如其附表所示。乃依檢察官聲請,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 特質、所造成之損害,及其行為態樣、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 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聯 及侵害法益,及抗告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陳述等節 ,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既在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已定之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並未逾越法定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事,經核尚無 違誤。
二、抗告意旨執他案指摘原裁定酌定之執行刑偏重部分,因不同 案件,具體情節亦各有差異,本無從互相比擬,而僅具個案 拘束力;另抗告人所持係為維持在菲律賓家人之生計,方在 臺灣工廠打工,因金錢誘惑下觸犯法律,請求給予改過向善 機會,重定較輕之應執行刑,以早日挽救家庭困境等事由, 核均非屬定應執行刑應審酌之事項;至其餘抗告意旨,徒臚 列抽象之刑罰裁量理論,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 當,亦顯難認為有理。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林 庚 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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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