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4601號
TPSM,111,台上,4601,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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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4601號
上 訴 人 簡文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295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11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簡文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提起上訴,上訴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蔡 新 毅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黃 斯 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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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