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4518號
TPSM,111,台上,4518,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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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4518號
上 訴 人 陳欣宏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1年7月5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68號,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3、4392、5377、6271、6281
、7997、132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陳欣宏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林 庚 棟
法 官 周 盈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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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