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更一字,111年度,9號
IPCV,111,民專上更一,9,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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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蔡人舉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上訴 人 胡厚飛
宋立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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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