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751號
STEV,111,店補,751,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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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51號
原 告 黃勝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睿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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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