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713號
STEV,111,店補,713,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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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1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葛曉涵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翔漢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
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07
號),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原告具狀變更聲明後,係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93,708元,及其中92,065元自民國111年10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93,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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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