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66號
原 告 吳子嘉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訴訟代理 鄧凱元律師
人
上列原告對被告邱于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林海、宋智忱(
即台灣好報社)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被告邱于芸、聯合
報股份有限公司、林海、宋智忱(即台灣好報社)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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