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1年度,1094號
STEV,111,店簡,1094,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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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鄭文艽
訴訟代理人 賴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榮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抵
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
被告幸榮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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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榮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