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1年度,1133號
STEV,111,店小,1133,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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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133號
原 告 林秉鋐



訴訟代理人 林耀宗
被 告 高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11 年10月5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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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