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1626號
原 告 陳鎂金
訴訟代理人 白龍興
被 告 王筱菁
訴訟代理人 戴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7月28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15萬元並簽立本票為憑,因部分本票佚失,爰請求被告返 還如附表所示本票金額合計105,000元(下稱系爭款項)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不否認簽發系爭本票,惟以:時隔已久伊無印象向原告 借款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 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 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前揭主張,舉證人白 龍興到庭具結證稱:「我是在86年間認識被告的,他在康定 路開曼都髮廊,我是因為原告的關係認識被告的,86年間被 告跟原告借15萬元,我當時剛好在現場。」「是在被告髮廊 隔壁的公寓裡面,因為原告叫我跟他一起去交15萬元給被告 ,被告有開本票說每個月要還原告5000元,是當場寫的,被 告事後就不還,原告又常常去找被告。」「是說按本票上面 的到期日每個月還5000元,無利息約定,原告當時是安親班 的老師,被告是家長。」等語明確,有本院111年6月16日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5至107頁),證人雖是 原告小叔,惟證人為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如果確係親身聞 見待證事實,而其證述又非虛偽者,縱令證人與當事人有親
屬、親戚或其他利害關係,其證言亦非不可採信,復審酌被 告在庭不否認在康定路開過曼都髮廊,以及其子確曾在原告 安親班上過課等情(見同上),依前揭證述內容,堪認原告 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之合意,而將系爭款項交予被告, 兩造間存有借貸關係,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自屬 有據。被告僅抗辯時間久已不復記憶等語,不影響本院實體 法上判斷。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系爭款項之返還期限為如附表所 示到期日,有前揭證述內容為憑,是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在 本件訴訟繫屬前已屆期,被告屆期未為清償,給付即陷於遲 延,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31日(見本院 司促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 5,000元及自110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表:原告所提出本票(見本院司促卷第11至21頁)
編號 發票人 本票號碼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證據頁碼 (司促卷) 1 王筱菁 (原名 戴王筱菁) CH197476 86年7月28日 86年9月15日 5,000元 第21頁 2 CH197477 86年7月28日 86年10月15日 5,000元 第21頁 3 CH197478 86年7月28日 86年11月15日 5,000元 第21頁 4 CH197479 86年7月28日 86年12月15日 5,000元 第17、19頁 5 CH197481 86年7月28日 87年2月15日 5,000元 第17、19頁 6 CH197482 86年7月28日 87年3月15日 5,000元 第17、19頁 7 CH197483 86年7月28日 87年4月15日 5,000元 第15頁 8 CH197484 86年7月28日 87年5月15日 5,000元 第15頁 9 CH197485 86年7月28日 87年6月15日 5,000元 第15頁 10 CH197486 86年7月28日 87年7月15日 10,000元 第13頁 11 CH197487 86年7月28日 87年8月15日 10,000元 第13頁 12 CH197488 86年7月28日 87年9月15日 10,000元 第13頁 13 CH197489 86年7月28日 87年10月15日 10,000元 第11頁 14 CH197490 86年7月28日 87年11月15日 10,000元 第11頁 15 CH197493 86年7月28日 88年2月15日 10,000元 第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