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1年度,620號
SSEV,111,新簡,620,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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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620號
原 告 陳浩緯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賴源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本院核發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46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裁判
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6
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
區○○路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3,36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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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