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被 告 李睿慈即李秀娟
住○○市○○區○○○路000號之7 陳李惠玉 住金門縣○○鎮○○0號
林李阿怨
謝李阿麗
李阿真
李惠美
陳李花春
李顏月治
李宗義
李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