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1年度,482號
SSEV,111,新簡,482,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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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被 告 李睿慈即李秀娟
住○○市○○區○○○路000號之7 陳李惠玉 住金門縣○○鎮○○0號
林李阿怨
李阿麗
李阿真
李惠美
陳李花
顏月治
李宗義
李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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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