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1年度,434號
SSEV,111,新簡,434,2022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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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陳盈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姓名及住 所,亦未繳納裁判費,起訴要件顯有欠缺,起訴程式亦有不 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要件欠缺及起 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仍未遵期補正,其訴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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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