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1年度,514號
SSEV,111,新小,514,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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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51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楊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新小字第514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10月11日上午10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874元,及其中新臺幣33,171元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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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