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1年度,376號
TLEV,111,六簡調,376,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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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陳奕采等人發支
付命令,惟相對人陳奕采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萬9,600 元,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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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