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1年度,209號
TLEV,111,六簡,209,202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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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黃卉綺

黃卉綺
被 告 林翁月珠林慧彥之繼承人


林宏俊林慧彥之繼承人


林宏傑林慧彥之繼承人


林宏偉林慧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即原判決第1頁第26列)關於「新台幣1,1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台幣1,1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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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