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1年度,14號
TLEV,111,六簡,14,2022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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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真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裕昌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111年9月19日書狀固記載退回裁
判費,然觀諸理由應係對本件判決不服)。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2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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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