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李聰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漢茗間損害賠償(交通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聲
請費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