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1年度,332號
TLEV,111,六小,332,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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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332號
原 告 林于湘
被 告 許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市○區○○路000號7樓11,有被告之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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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