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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1年度,288號
TLEV,111,六小,288,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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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28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曾孟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134元,及其中新台幣30,648元自民國11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642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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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