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28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江承翰
被 告 吳孟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74元,及自民國111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中新臺73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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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230×0.369=3,037第1年折舊後價值 8,230-3,037=5,193第2年折舊值 5,193×0.369×(3/12)=479第2年折舊後價值 5,193-479=4,714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4,714【材料】+3,760【塗裝】+1,200【鈑金拆裝】=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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