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4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宇恆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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