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842號
CHEV,111,彰補,842,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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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4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水榮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2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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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