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813號
CHEV,111,彰補,813,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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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儒尉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洪正雄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洪○○」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
,原告應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
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遺
產附表,及提出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
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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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