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倉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808號
CHEV,111,彰補,808,202210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08號
原 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漢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倉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金漢揚實業有限公司遲延提領貨物之相關證據影本

三、提出支付本件系爭倉租費用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上開證據資料如以外文記載者,並應附具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頁


參考資料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漢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