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李美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凃富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具狀陳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或本
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