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600號
CHEV,111,彰小,600,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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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60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陳采亦
陳宗麟
陳俊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忠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4萬1,069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1,260元自民國101年2 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忠信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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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