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585號
CHEV,111,彰小,585,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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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58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周賜源


被 告 王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04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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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