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35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倉瑋間請求代位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
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