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陳自強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自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6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