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322號
GSEV,111,岡補,322,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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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包健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博文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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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