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371號
原 告 張秀瑛
張秀琴
張慈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李明峯律師
被 告 楊孟倫
豐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明
訴訟代理人 張春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奕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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