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1年度,281號
GSEV,111,岡簡,281,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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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簡字第281號
原 告 劉芳秀

訴訟代理人 許丁驊
被 告 陳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8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有配偶之人,被告因與原告交往,取得 原告之胸部、下體自拍照。嗣原告不願與被告繼續交往,被 告竟因此接續於民國110年3月4日至110年4月11日間,使用 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訊息恐嚇原告,並 將如附表編號2、3、5至12所示照片,以信封密封後放置或 郵寄至如附表編號2、3、5至12傳送方式欄所示地點,以此 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 前段及第195條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 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60萬元等情,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並不爭執,惟原 告請求之慰撫金,其數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 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暨刑事部分,被告業 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簡字第255號判處犯散佈文字、圖畫 誹謗罪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



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本 院調閱上開刑事偵、審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實在。準此, 原告以如附表編號1、4所示內容恐嚇原告,並以如附表編號 2、3、5至12所示內容誹謗原告,已侵害原告之意思自由及 名譽權,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自屬有 據。
四、按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原告因被告之不 法侵害,其精神勢必受有相當之痛苦,尤以原告身為女性, 被告以其所握有原告之私密照片,恐嚇原告,使原告受有極 大之壓力,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即屬 有據。查原告為高中肄業學歷,在高雄市觀音山擺攤,每月 收入約8萬元,名下無不動產;被告為國中畢業學歷,現務 農維生,每月收入約2萬元,名下有土地1筆等情,經兩造陳 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 審酌被告不法侵害之情節及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 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應以25萬元 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如主文第1項所 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准許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
七、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 ,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 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編號 日期 訊息或信件內容 傳送方式 1 110年3月4日 「對妳說夠清楚了,我不會後悔,不會放手,會堅持下去」,「你自己好好思考」(傳送翻拍之疑似原告裸露照片一疊)、「全家好好把握享受清福,乞丐貴婦,幹,上山監視器要顧好,要比他早看到」、「我就不信搞不開你們夫妻」、「給你一句話,我陳永隆絕對不會放過妳們夫妻」、「照片一張6元,2000元幾張,妳自己算」、「妳可不用理會,妳可堅持下去,時間到一份到他眼前,一份到路竹娘家門前」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原告 2 110年3月5日 原告胸部之照片,背面記載:「許丁驊佩服你,你的表哥弟一大堆,阿秀被摸爛幹爛,阿華你還睡得下幹得下,厲害」之文字。 以信件寄送至原告住處(收件人:許丁驊) 3 110年3月9日 原告胸部之照片,背面記載:「許丁驊,無路用的男人,阿秀你還睡得下幹得下去」之文字。 以信件寄送至原告住處(收件人:許丁驊) 4 110年3月14日 「乞丐貴婦劉芳秀...妳放心,不會拖太久,自重...上山監視器趕快裝好裝滿...」、「希望不要讓他撿不完的照片,我一定做到底」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原告 5 110年3月15日 原告胸部之照片,背面記載:「許丁驊佩服你,阿秀被人摸爛幹爛,你還睡得下幹得下,厲害」之文字。 以信件寄送至原告住處(收件人:許丁驊) 6 110年3月16日 原告胸部之照片,背面記載:「許丁驊,你比乞丐還不如,阿秀你還睡得下、幹得下嗎」之文字 以信件寄送至原告住處(收件人:許丁驊) 7 110年3月19日 原告胸部之照片,背面記載:「許丁驊佩服你,阿秀被摸爛、幹爛,你許丁驊還睡得下、幹得下,厲害」之文字 以信件寄送至原告住處(收件人:許丁驊) 8 110年3月29日 原告胸部之照片,背面記載:「許丁驊佩服你,你表哥兄一大堆,阿秀被摸爛、幹爛,阿華你還睡得下、幹得下,佩服你,厲害」之文字 以信件寄送至原告住處(收件人:許丁驊) 9 110年3月30日 原告胸部之照片,背面記載:「許丁驊佩服你,阿秀被摸爛、幹爛,阿華你還睡得下幹得下,厲害」之文字 以信件寄送至原告住處(收件人:許丁驊) 10 110年4月4日 記載「阿秀教夫有方,客兄一個討過一個...你管不了她...阿秀那台綠色炮房車,你照樣幫阿秀洗得亮晶晶,在車上幹也很舒服」之文字 以信件放置於原告經營之攤位處(收件人:許丁驊) 11 110年4月9日 原告胸部之照片,背面記載:「許丁驊佩服你,阿秀又被你回收,你睡得下、幹得下,厲害」之文字 以信件寄送至原告住處(收件人:紫衣林【為原告販賣物品之粉絲專頁名稱】) 12 110年4月11日 原告胸部、下體之照片,背面記載:「許丁驊佩服你,阿秀被摸爛幹爛,阿華你還睡得下、幹得下,厲害」;「許丁驊,你人生都是靠別人在供養你,你吃香喝辣都是靠阿秀身邊男人在供養你,悲哀」之文字 以信件放置於原告經營之攤位處(收件人:許丁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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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