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司調字,111年度,301號
GSEV,111,岡司調,301,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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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調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薛坤紘
相 對 人 薛鎵鋐



蔡佩蓁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岡司調字第30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10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協商室4 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書 記 官 顏崇衛
調 解委 員 李靜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薛坤紘
相 對 人 薛鎵鋐
相 對 人 蔡佩蓁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392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由不動產所
在地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變賣之,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據土地
登記謄本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薛坤紘
相 對 人: 薛鎵鋐
相 對 人 蔡佩蓁
調解委員: 李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崇衛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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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