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378號
PTEV,111,屏補,378,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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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吳錢

訴訟代理人 吳永常
上列原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
告應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而訴之聲明是原告請求
法院判決之事項,也就是原告希望法院作成之判決主文,所 以訴之聲明的內容應該要具體且明確,才能讓原告取得勝訴 判決後請求被告按照判決之主文履行,以解決雙方間的糾紛 。依原告起訴狀之意旨,原告是要確認就鄰地有通行權及管 線安設權存在,故請原告修改訴之聲明,例如「請求確認原 告對被告○○○所有(或共有)坐落○○縣○○段○○○地號土地,如 附圖所示面積○○○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及管線安設權存 在。」,請原告依前開說明列出具體且明確之訴之聲明,並 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二、請原告提出原告屏東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 段79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人之姓 名、年籍均勿遮隱)、地籍圖、及同段791地號土地所有權 人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並據此列出本件被告為何人。(如果原告不是請求通行同段 791地號土地,則請提出原告主張通行土地之第一類謄本、 地籍圖及其上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
三、請原告於屏東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或其他 欲主張通行之土地)之地籍圖謄本上詳細標示「原告所欲通 行或施作電力、水利管線或其他設施之位置」,作為起訴狀 之附圖,並說明前開土地使用範圍之面積大約為多少平方公 尺,以利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收之裁判費為何。四、原告於起訴狀中將列吳永常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故請原告提 出委任吳永常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 五、綜上所述,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原告應依前開說明 更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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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