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68號
原 告 杜福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模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聲
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