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361號
PTEV,111,屏補,361,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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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6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立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前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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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