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323號
PTEV,111,屏補,323,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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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三義及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三義及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 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陳報對被告楊三義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1年 8月23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㈡本院前依原告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 記第二類謄本,調取110屏里字第038840號分割繼承登記案 件申請資料,經核閱未見有何與被告楊三義有關之相關資料 ,請原告辨明上開土地與被告楊三義有何關聯,並提出相關 事證供參。
 ㈢陳報本件被繼承人姓名,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 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 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 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 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 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 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 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告楊三義之應繼分,並 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㈣又若原告主張土地與被告楊三義無關,請陳報被告楊三義應 繼承之正確遺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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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