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1年度,287號
PTEV,111,屏簡,287,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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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87號
原 告 楊春銀


被 告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家萱
訴訟代理人 高木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另本件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為訴外
人「楊筠庭」所有,並非原告「楊春銀」所有,原告「楊春銀
雖受「楊筠庭」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然「楊春銀」僅有代理「楊
筠庭」為訴訟行為之權限,尚不得逕以「楊春銀」為原告之名義
提起訴訟,而仍應以「楊筠庭」為原告之名義提起訴訟,請於七
日內補正以「楊筠庭」為原告而以「楊春銀」為訴訟代理人之起
訴狀(請完整記載正確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及原因事實),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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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