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476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被 告 鄭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惟原告起訴時,被告籍設嘉 義市○區○○○路000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