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4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蘇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848元,及自102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手 機門號為0000000000(下稱系爭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惟 被告未依約繳納,尚積欠27,848元未清償,嗣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再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經原告通知被 告清償,但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 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門號不是我辦的,繳費紀錄不知是誰所繳納 ,其不曾繳款過等語置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遠傳白金專案申請書及帳單影本等件為證,至被告固抗辯其 並無申辦系爭門號且未曾繳款云云,然系爭門號於95年3、4 月有繳款紀錄2,337元、5,609元,且系爭門號之帳寄地址為 被告之戶籍地址,被告現居住於該址,有電信費帳單及言詞 辯論筆錄可參,則被告稱其未曾繳款已非無疑,況催收紀錄 上亦記載被告稱不是自己使用的,希望本金處理,下午去籌 等語,有催收紀錄在卷可參,並未否認申辦系爭門號,是被 告空言否認系爭門號並非其所申辦乙節,顯無可採。從而, 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27,848元,及自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