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1年度,209號
ILEV,111,宜補,209,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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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林聖哲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林月昇
林新枝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啓端
林讚亮
林澄渭
林義興
林聖航
林潔萍
林美蓮
林煒淳
林維新
林漢忠
素卿
林良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林聖哲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0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17平方公尺×23/2,23
4(原告應有部分)=1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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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