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11年度,306號
ILEV,111,宜小,306,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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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宜小字第30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蕭文卿
被 告 李雨淋(即李嘉蘭之繼承人)

林鑾桂(即李嘉蘭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福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嘉蘭遺產之賸餘財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嘉蘭遺產之賸餘
財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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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