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11年度,1232號
SLEV,111,士簡調,1232,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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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莫淑卿
相 對 人 沈素真
林萬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對相對人林萬億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對相對人林萬億請 求之原因事實,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 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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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