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陳德懋
相 對 人 謝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萬0, 806元,惟各項金額、內容並非明確,聲請人應具體主張各 項請求為何而合計為14萬0,806元,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 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