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1177號
SLEV,111,士簡,1177,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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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周芯妤


被 告 陳暐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10月11日下午4時宣 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COVID-19),並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政 策須強制隔離7日,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 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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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